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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71條第1項:
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47條第1項:
損壞、遺棄、污辱或盜取屍體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【附錄】
本判決所引用卷證出處,均載為卷面編號以代各卷宗���原案號,
本案案卷編號對照如下:
編號 卷宗案號
㈠
卷宗代號
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 警卷一
第1040033784號卷
㈡
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 警卷二
第1040017591號卷
㈢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相字第1654號卷 相驗卷一
(死者賴○○)
㈣
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4年度相字第329號卷 相驗卷二
(死者陳○○)
㈤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相字第1886號卷 相驗卷三
死者(死者陳○○)
㈥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693號卷 他卷一
一
㈦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693號卷 他卷二
二
㈧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6449號卷 他卷三
一
㈨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6449號卷 他卷四
二
㈩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601號 偵卷一
卷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863號 偵卷二
第九十四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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