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02 111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號 03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志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 陳宜均律師 (法扶律師) 薛煒育律師 (法扶律師) 張靖珮律師(法扶律師,嗣具狀解除委任)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 度侵重訴字第2號,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 號: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9308、29698號)後依 職權逕送上訴,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,判決後,經最高法院第四 次發回更審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強盜殺人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,均撤銷。 劉志明犯強盜殺人罪,累犯,處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扣案 之鐵鎚壹支沒收。 事 實 一、劉志明與程裕卿於民國103年6月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,並自 同年7月間起同居,惟程裕卿於同年11月初決定與劉志明分 手,並於同年11月中旬搬離與劉志明同居處,劉志明於同年 11月26、28日前往程裕卿任職之公司、撥打電話及以通訊軟 體Line要求程裕卿與其見面,均遭程裕卿拒絕,劉志明復於 同年11月28至30日間,前往程裕卿與其前夫姚尚辰居住之高 雄市左營區○○路住處欲找程裕卿,惟均未見到程裕卿機車 而認程裕卿不在家便離去。嗣劉志明因持續撥打程裕卿之電 話未獲回應而心生不滿,於同年12月2日上午10時54分許, 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駿旺生活百貨○○店內購買鐵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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