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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於西元2018年所通過之第36號一般
性意見,亦申明所謂「情節最重大之罪」,必須嚴格限制其
適用且採狹義解釋,僅能限定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
犯罪。查被告與A女素不相識,係找尋程裕卿未果後,騎乘
甲車逛至哈囉市場小公園休憩,隨機萌生強盜乙車之犯意進
而殺害A女,則被告所為顯係隨機、偶發性犯行,而非計畫
性之強盜殺人【見二、(二)、4部分所述】;又按對計畫性
強盜殺人之高度非難,係因行為人於早期階段,即為求財計
畫殺人,並依計畫進行準備、實行,導致侵害生命之危險性
及輕視生命之態度均較為重大,故若某強盜殺人行為具有計
畫性,不僅提升發生侵害生命之危險性,亦因行為人為求確
實強取財物殺死他人而加以計畫及準備,明顯可看出行為人
輕視生命之態度,而應加以強烈非難;相較於隨機、偶發性
之不具計畫性之強盜殺人行為,應認可非難程度有一定程度
之減低。準此,被告本案犯行既係隨機、偶發且不具計畫性
之強盜殺人,其惡性評價當非無輕重之別,雖使被害人家屬
痛失至親,所受心靈傷痛難以回復,然依上述說明,尚難評
價為「情節最重大之罪」。原審認被告所犯為「情節最重大
之罪」(最嚴重的犯罪),尚有疑義。
(四)又原審認被告所犯為「情節最重大之罪」後,並未進一步以
實證方式進行評估,委請相關專業領域之鑑定人、機關、團
體,就被告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為相關鑑定,或提出量刑前
社會調查報告(此可參酌司法院訂定發布「刑事案件量刑及
定執行刑參考要點」第5點規定),以使被告以一個「活生
生社會人」之面目呈現法院,增強法院對被告之認識,了解
人性中深邃的部分,俾以判斷被告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,即
判處被告死刑,於法稍失衡平。
(五)原審未及適用10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沒收新制宣告沒
收,亦嫌失當。
(六)從而,被告所涉強盜殺人部分係原審依職權送上訴,視為被
告上訴,被告就否認具殺人確定故意之辯解不足採信,及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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