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辯詞,如何不足採信,亦已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,有卷存 資料可資覆按。(另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,經判處有期徒 刑10年確定,並執行完畢) 三、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: ㈠原判決認被告於警詢、偵查所稱有從被害人A女(姓名詳 卷)之皮包內搜刮現金新臺幣(下同)2,000餘元之自白, 需要補強證據;但對於作為被告精神鑑定及量刑鑑定,其前 提依據之被告自述案發前在蓮池潭旁物產館休息時喝酒一 事,卻無何補強證據,採認證據有差別待遇,違反平等原 則。 ㈡被告於警詢、偵查中自承其搜刮A女皮包內之財物2,000多 元,好像沒有拿硬幣等語,與命案現場A女所駕駛之自用小 客車(車牌號碼詳卷,下稱乙車)駕駛座椅椅縫散落10元硬 幣5枚相符,足見被告所述強盜2,000元之自白,與事實並無 扞格。乃原判決以翻搜財物與取得財物仍屬二事,並無必然 關係,不僅昧於事實,亦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。又被告 被警查獲逮捕時,身上查扣2,000多元,被告於警詢中供 承:強盜所得都花光,警方所查扣之款項,係其向朋友綽號 「阿溢」借的等語。原審未予調查有無「阿溢」其人,及被 告如何與「阿溢」聯絡、借錢、所借若干等情,此等攸關強 盜部分之事實及沒收之認定,自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。 ㈢被告於案發前之民國103年12月1日或2日即購買本案作案之 鐵鎚,而A女在案發當日(同年月3日)10時28分在高雄市 孔廟旁停車格內,即遭被告盯上,A女開車前往哈囉市場 時,被告為確認A女是否為獨自1人,先於A女之前到哈囉 市場停車場等待,待A女買菜返回車上時,隨即下手強盜殺 人。可見被告犯行為計畫性,非原判決認定之隨機、偶發性 犯行。又依A女之傷勢及死因,及乙車內之跡證,可見被告 下手之重,犯罪令人髮指,是被告所涉犯行,確實符合聯合 國人權事務委員會(下稱人權事務委員會)於西元2018年10 月31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(下稱公政公約)第 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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