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被告於執行期間,當可思量提出具體有效且可被接受之方 式,落實修復被害家屬之傷痛與填補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, 量處無期徒刑,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。復敘明適用現行 刑法沒收之規定,扣案附表 編號⒈、⒉所示水果刀等物, 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,依法諭知沒收,同附表編號⒊ 至⒌所示提款卡、身分證、現金等物,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 ,應依法宣告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,追徵其價額。又被告所詐得陳進福帳戶存款三十五萬元 ,已合法發回被害人,無庸宣告沒收,偽造陳進福、張翠萍 名義之取款憑條二紙,業經提示交付銀行,不在沒收之列; 至於其餘如附表 編號⒈至⒒所示存摺等物,均非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,且部分業經丟棄或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,均不予沒收。被告就本部分上訴於第二審,猶執前詞 ,否認有強盜之犯意,其上訴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經核其 認定事實、適用法律俱無違誤,量刑亦稱妥適。 二、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:㈠、原判決就被告預先備妥安眠藥、 水果刀之目的,以及主觀犯意形成之過程,未予詳論;被告 殺害陳進福夫婦後,並未當場搜刮陳進福財物,且既已先持 得陳進福交付之帳戶,可逕自帳戶取財,卻以殺人方式盜領 三十五萬元,顯違常情,又係相隔數日或十餘日始盜領款項 ,僅評價強盜殺人一罪,非無疑義,且強盜殺人前(一0二 年二月五日)所犯之竊盜與詐領保管箱部分,何以未評價為 同一行為,有割裂法律適用之違誤;㈡、原判決就鑑定人趙 儀珊之心理鑑定報告割裂證據能力之適用,採證違誤;鑑定 人沈勝昂針對被告教化可能性係持附條件高度不確定性之鑑 定結論,證明力是否可採,不無疑問,原判決未加審酌說明 採認之理由,同有採證違誤;原判決既否認被告與陳進福存 有不倫關係,又以雙方有不尋常往來關係為量刑因子,理由 矛盾;原判決已認被告所犯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犯罪,未審酌 客觀因素科以適當之刑,反執錯誤之心理鑑定報告脫免被告 極刑,量刑不當,且教化非死刑刑罰之目的,原判決未考量 被告有說謊習性,編織遭陳進福性侵等詞,顯非真心悔悟, 遽認有矯正教化可能性,要非適法等語。經查: ㈠、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,其存在之目的,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,若行為人為犯特 定罪之目的而為其他犯罪行為,雖其之時間、地點與目的所 犯特定罪之時間、地點,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,然就事 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,苟形式上獨立之行為,彼此之 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,且犯 罪目的單一,依一般社會通念,認應評價為一行為,自應適 用想像競合犯論以一罪,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。原判決基此 認被告強盜及殺人所為,應成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結合犯, 且依其犯罪計畫、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等過程,依社會通念 觀察,於殺害陳進福夫婦並劫得張翠萍財物後,旋即偽造文 第8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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