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續上頁) 01 僅是翻譯上不同,英文原文相同),將反社會型人格 障礙症與一般精神疾病病人做出區隔。但作為訴訟上 用途,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並非精神疾病。 ⑷『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』者,因故意不去控制衝動, 且對於他人欠缺同理心、無反省的特質,有極高可能 再犯。以被告的情況,在社區對家屬或租屋處住民、 住院時對於病房病友或工作人員、或安置時於安置處 所等,經常因私怨、看不順眼,或因個人利益而有攻 擊行為,可知被告再犯風險極高。 ⒌智能方面: 被告自幼似乎有學習上的問題,因此需評估智能狀 態。被告在鑑定時,智能商數偏低。理論上,智能商 數會因為測驗越測越多次,而有練習的效果,出現智 能變好的假象,但因被告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的特 質,對於規範不願遵守,在測驗時,不遵循指令作答 亦有可能,可能導致其智能狀態被低估的可能。縱使 被告不配合心理衡鑑施測,導致智能商數偏低,仍不 影響鑑定上的判斷。此種評估共識的更改,有助於責 任能力判斷上之鑑定,以被告鑑定過程之回應、行為 和其社會生活之評估,可知其能力無任何退化跡象, 其邏輯思考能力、解決問題能力、生活自理能力、社 交溝通等能力,皆屬正常。 ⒍處遇部分: 被告在少年時期,曾有接受少年觀護所、感化院等單 位協助、亦曾接受家暴相關處遇,已用罄精神科所有 可以協助的管道,但被告仍持續再犯。而被告目前並 無其他需治療之精神疾病,犯罪前後之心理狀態並無 異常,無法以精神醫療常用之藥物治療、心理治療、 家庭治療等方式,助其改善不適當的行為模式,且被 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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