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(一)本院以下量刑之判斷,於第一階段,將先以刑法第57條之 犯罪情狀因子,即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(第1 款)、犯罪時所受之剌激(第2款)、犯罪之手段(第3 款)、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(第7款)、犯罪行為 人違反義���之程度(第8款)、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(第9款),初步劃定行為人之行為責任上限。於第二階 段,考量本件為重大矚目案件,並參考本院更一審已依司 法院官網上所公布之「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/鑑 定評估參考手冊(1.0版)」,送請司法院上開官網上 「有意願辦理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/鑑定之醫療 機構名單」,且符合上開手冊要求,由三種專業,即包括 司法精神專科醫師吳文正、郭宇恆(精神醫學專業)、心 理師楊沛勳(臨床心理專業),以及社工師吳淑玲(社會 工作專業)等三種專業人士,共同組成之鑑定團隊即嘉南 療養院,為量刑前司法鑑定調查(或稱心理衡鑑、或稱量 刑前社會調查鑑定),針對刑法第57條之行為人一般情狀 因子,即被告之生活狀況(第4款)、品行(第5款)、智 識程度(第6款)、犯後態度(第10款)、及其他(如被 告未來社會復歸之可能性、暨未來再犯之可能性及更生矯 正教化之可能性)等與一般情狀有關之事項之鑑定,佐以 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21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 之意旨,再以調閱資料、補充鑑定之方式,囑託經檢察 官、辯護人均不爭執為「矯正教化與犯罪預防專家」之中 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之沈勝昂教授,並承蒙其惠予同意 就上開嘉南療養院所指出不足之事項(即關於被告之更生 矯正教化之可能性部分)進行補充鑑定,以作為綜合評估 是否得下修微調被告刑度之參考。末於第三階段,則基於 被害人保護之目的及修復式司法之刑事政策,參酌被害人 及罹難者家屬之意見陳述及其等是否已獲得修復補償等部 分,而為整體之評價審酌後,作為本院最後宣告刑之裁量 依據,先此敘明。 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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