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驗筆錄各1份(見警卷第231至233頁,原審卷一第447 頁)、逮捕被告之現場相片5張(見偵1卷第41至45頁)在 卷可按。證人即員警王柏清於原審時證稱:我與曾俊誠警 員於108年12月14日0時至同日2時同乘一部巡邏車執行巡 邏勤務,因接獲分局勤務中心通知前輩堂發生火警,我們 就前去處理。於同日1時29分許到達前輩堂外面,停在要 進入前輩堂之斜坡前方的產業道路,就看到前輩堂的火勢 蠻大,已有1部消防車在現場,其他消防車正陸續趕來, 我們原本打算要在該處疏導交通、指揮消防人員進去救火 時,又接到勤務中心無線電通報表示有1名自稱縱火並被 燒傷的男子在玉井區三埔橋附近,請我們過去瞭解情況, 通報中並未提到在何處縱火及該男子之姓名。我們駕駛巡 邏 車 於 同 日 1 時 31 分 許 在 附 圖 三 所 示 「 犯 嫌 遭 發 現 地 點」,看到1名男子躺在路旁,我們就下車查看,我因先 前有承辦過被告的刑事案件,所以就認出該名男子為被 告,我們問被告為何會在該處,被告說被火燒傷需要救護 車,我們再問為何被火燒傷,被告就說他跑到前輩堂縱 火,我們再問為何來前輩堂縱火,被告就陳述他從仁德的 租屋處那邊叫了1輛計程車去載他,他到1間五金行買2個 空的汽油桶之後,坐計程車再去加油站加滿2桶的汽油, 再由計程車司機載他到前輩堂縱火,我有問他如何縱火, 被告說先潑灑汽油在火災現場、再持打火機點燃衛生紙丟 在灑出汽油的地上點火,而他的腳不小心被燃燒起來的火 勢燒到,之後他就是從火災現場徒步至附圖三所示「犯嫌 遭發現地點」等犯罪經過,被告在陳述犯罪經過後,自己 主動拿出他身上的打火機,當時我們並不知道其身上有打 火機,我們問他是不是拿該打火機去縱火,被告說是用該 打火機縱火,我們就以準現行犯予以逮捕等語,又證稱: 我們在前輩堂那邊接到勤務中心之指示而還未至三埔橋那 邊時,並不知道何人縱火,且我與曾俊誠警員同至附圖三 所示「犯嫌遭發現地點」,下車看到被告之時,並無收到 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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