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(2014)浙 ← 刑一终字第50号 刑事裁定书 连恩青故意杀人死刑复核 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 2015年4月3日 维基百科條目:浙江温岭杀医案 姊妹计划: 数据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连恩青,男,汉族,1980年6月11日出生于浙江 省温岭市,初中文化,农民,住温岭市××镇××村东片 ×××号。2013年11月18日被逮捕。现在押。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连恩青犯故意杀人罪一案,于2014年1月26日以 (2013)浙台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连 恩青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 判后,连恩青提出上诉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 庭审理,于2014年3月28日以(2014)浙刑一终字第50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依法报请本院核 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本案进行了复核,依法讯 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。现已复核终结。 经复核确认:2012年3月,被告人连恩青因鼻部疾病, 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接受了该医院耳鼻 喉科医生蔡某甲的手术治疗。此后,连恩青认为手术后 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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