效果不佳,遂多次到该医院复查、投诉,并要求再次手 术,未果。其间,连恩青还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,均诊 断其鼻部无异常。为此,连恩青对蔡某甲医生及该医院 处理其投诉事宜的耳鼻喉科医生王某甲(被害人,殁年 45岁)、为其进行CT检查的医生林某某心生怨恨,预 谋报复杀人。2013年10月25日8时20分许,连恩青携带 事先准备的木柄铁锤、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门 诊大楼五楼耳鼻喉科门诊,见王某甲、蔡某甲分别在各 自的诊室坐诊,决意作案,遂进入王某甲诊室,站在王 某甲背后持铁锤击打王某甲头部。因铁锤木把断裂,铁 锤头掉落在地,连恩青丢下铁锤木柄又掏出尖刀捅刺王 某甲。王某甲逃离诊室,连恩青即持刀追赶,在同楼层 的口腔科门诊室追上王某甲并连续捅刺王某甲胸腹部、 背部等处,还持刀捅刺劝阻其行凶的该医院医生王某乙 (被害人,时年59岁)右腋下一刀,在摆脱王某乙阻拦 后再次捅刺王某甲胸部。随后,连恩青持刀返回耳鼻喉 科门诊寻找蔡某甲,见蔡某甲诊室房门已被锁住无法进 入,便用尖刀刀柄敲碎诊室门玻璃后离开。接着,连恩 青又持刀来到该医院放射科一楼CT室操作间寻找林某 某,误将该CT室医生江某甲(被害人,时年39岁)认 作林某某,上前即持刀捅刺江某甲胸腹部三刀,在得知 其捅刺的并非林某某时即停止了行凶。连恩青随即被在 场人员及闻讯赶来的保安当场抓获。王某甲因被刺致心 脏、肺动脉及肺破裂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;江某甲 的损伤构成重伤;王某乙的损伤未达轻伤。 上述事实,有第一审、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 从现场提取的被告人连恩青作案所用的尖刀、铁锤,从 连恩青处提取的其作案时所穿的裤子、鞋子等物证;连 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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