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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刑罰裁量範圍任意寬縱之違誤。檢察官以原判決未具體說
明適用速審法第7條之理由,對被告犯後態度、矯治與社會
復歸可能性未予周延考量,量刑偏重於有利被告因素,有適
用法則不當、判決理由欠備及違反比例、罪刑相當原則等
語,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,依前開說明,顯非適法之第三審
上訴理由。
六、綜合前旨及檢察官、被告其餘上訴意旨,均係置原判決所為
明白論斷於不顧,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,或
對於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,任意指為違法,核與法
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,不相適合。應認其
等之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均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
華
民
國
114
年
7
月
30
日
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
法 官 楊力進
法 官 周盈文
法 官 陳德民
法 官 劉方慈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李丹靈
中
華
民
國
114
年
8
月
4
日
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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