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
02
03
04
05
06
07
08
09
10
11
12
13
14
15
16
17
18
19
20
21
22
23
24
25
26
27
28
29
30
31
查之結果,綜合判斷,依調查所得,載敘:被告鋸短、攜帶
扣案鐵鎚之舉,係因不滿其前女友程裕卿斷絕聯繫,目的在
恐嚇程裕卿,並於案發前因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輕型機
車攜帶鐵鎚找尋程裕卿未果,逛至高雄市哈囉市場小公園休
憩後,在該市場旁公有停車場,任擇與自己素無淵源之A女
下手,並旋予付諸實施,可認其所為係偶發性犯罪,並非與
A女有隙,事先謀劃、針對A女下手;又被告行為時,本決
意以所持有之鐵鎚敲擊A女頭部,使之昏厥,而瓦解其抵抗
之方式,強取乙車,並已實際付諸行動,則其自始意在藉由
至車主不能抗拒手法「強盜」乙車之犯意,惟於A女遭其敲
擊第1次之後,即已癱倒在乙車右前座,猶針對A女之頭
部,持續以扣案鐵鎚重擊13次,乃認被告主觀上有強盜殺人
確定故意等情,其審酌之依據及判斷之理由,依確認之事
實,論以有所載強盜殺人罪刑,及就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
強取A女之皮包內現金2,000餘元等財物部分,說明:被告
固於警詢、偵查中自白有從A女之皮包內搜刮現金2,000餘
元之事實,然其嗣於第一審則翻異前供,已否認有該部分犯
行,依卷附本件現場搜證照片雖顯示乙車車內有散落皮包及
零錢情形,佐以被告於原審自承有翻搜A女皮包乙情,足認
被告雖有翻搜A女皮包之行為,然翻搜行為與取得財物仍屬
二事,並無必然關係,尚難據此補強證明被告確有自該皮包
內取得現金2,000餘元,又A女於案發當日前往哈囉市場買
菜過程中,縱有變動停車位置而停車之行為,及向該市場雞
販孫郭文英訂購數百元雞腿而尚未前往結帳取回,核與案發
當時A女皮包內是否確有現金2,000餘元,以及被告有無強
盜該2,000餘元之待證事實,在客觀上仍欠缺相當關連性,
亦難以補強被告此部分自白之真實性,及原審前審勘驗乙車
之行車紀錄器雖有聽聞油門聲、敲擊聲、拉鍊聲、摩擦聲及
喘息聲等聲響,然上開聲響仍無從佐證被告確有自A女皮包
內取走2,000餘元等財物,自難僅憑被告之單一自白,即認
其有強盜2,000餘元等財物之行為,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,
5
選擇目標文字3
連接到段落
連接到實體
取消高亮顯示
新增到目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