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并决定。第一审法院决定本案由三名审 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,并不违反法律规定。(3)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,被告人的监护人、近亲 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,应当听取被告人意见,由其确定辩护人人 选。本案从侦查、审查起诉、第一、二审到死刑复核阶段,办案机关 都及时将劳荣枝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情况告知劳荣枝,由劳荣枝本 人作出决定,二审前劳荣枝均明确表示不接受近亲属委托的律师辩 护。二审期间,劳荣枝同意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并予以确认,第二审 法院充分保障了委托律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。(4)有关司法机关 依法通知了两名幸存被害人刘某乙、刘某丙出庭。一审时二被害人明 确表示不参加庭审,二审时又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愿意出庭陈述,并提 出了合理理由,且二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印证,不出庭不影响 本案审理。(5)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起诉指控的 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 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。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,认 定劳荣枝在南昌、温州共同抢劫之后放任张某甲、熊某乙、梁某、刘 某甲被杀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,并无不当。综上,辩护律师所提 上述关于本案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,与有关事实或法律 规定不符,本院不予采纳。 本院认为,被告人劳荣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;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,采用暴力、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;劳荣 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,其行为还构成绑架罪。劳 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,亦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 部犯罪处罚。劳荣枝伙同法子英连续跨地区实施抢劫、故意杀人、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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